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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环境损害谁该赔偿?索赔如何做?具体工作谁负责?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29 11:27:58    点击:599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主观故意实施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至此,人们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更具现化的了解。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已结案586件。
       2020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意见就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关于案件线索、关于索赔的启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关于鉴定评估、关于赔偿磋商、关于司法确认、关于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关于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关于资金管理、关于修复效果评估、关于公众参与、关于落实改革责任、关于人员和经费保障、关于信息共享、关于奖惩规定、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等18个问题作出了回应。
       并附索赔启动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索赔终止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目前,各地也在加紧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如辽宁,已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全省有3家机构入选生态环境部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如河北,接连发布了河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重要性不言而喻。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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